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