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公路两侧用地应当距坡脚或边沟外缘一米。建筑控制线: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村道不少于五米。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