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