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禁止任何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