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