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八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自治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