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