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