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外,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