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