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