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该项目财务决(结)算、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必须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