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