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