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拒绝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