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机关到金融机构查询时,应当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