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