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耕地地类、耕地保护措施、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