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在耕地范围内建坟墓、建窑,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所占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