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所破坏或者占用耕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