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

(二)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