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耕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二)采集土壤、灌溉水和农作物样品;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