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造成耕地破坏、污染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发现耕地被破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县级农业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