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耕地数量、质量以及保护责任等内容。耕地经营权流转后,流转合同应当载明耕地质量状况,明确转入方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