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坟墓、建窑;(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