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耕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坟墓、建窑;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向耕地范围内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有害废物;

(四)向耕地范围内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