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接受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进行的鉴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举证的需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