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批准申报材料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故意拖延不批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财物的;

(四)包庇违反本条例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

(五)干预、阻碍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