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