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