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