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于下列范围:(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二)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三)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四)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确需收费补偿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