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收费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的规定或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