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收费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