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于执行台湾地区的请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负担。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一)鉴定费用;(二)翻译费用和誊写费用;(三)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的证人和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费用;(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6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