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章 考试纪律第十七条已废止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6年6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