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1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