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