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1年8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