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