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