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本规定自2005年6月6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