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5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