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