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