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效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