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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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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已修改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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