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