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有效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