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有效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