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有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七、关于审判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