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有效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