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有效海事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关于海事请求保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